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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作者: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株金管发〔2018〕11号


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要求,规范改进提取政策,优化提取审核流程,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政策规范调整如下:

一、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可申请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原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二、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缴存职工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三、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四、租房提取的,凭公积金缴存地和原本市购房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申请办理,限每年办理1次,已婚职工家庭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夫妻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未婚职工每次租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200元。

五、出境定居的,凭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六、缴存职工提取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七、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